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诉被告焦作**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焦作**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撤回对被告焦作**有限公司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中国人民**司温县支公司与焦作**运输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人民**司温县支公司与焦作市**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人民**司温县支公司与温县佳**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温县**有限公司与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有限公司诉贵州图南矿业**庄镇王家寨煤矿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中**限公司与温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温县**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买卖合同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温县**有限公司与被告苗**、张**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温县豫**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有限公司温县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河南中**限公司与被告安龙县海子乡海箐煤矿、刘*、梁*加工承揽合同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