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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有限公司诉贵州图南矿业**庄镇王家寨煤矿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河南省**有限公司为与被告贵州图南矿业**庄镇王家寨煤矿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12日诉至本院。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河南省**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136元,减半收取3568元,由原告河**械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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