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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温县**有限公司与被告赵**、郑**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温县**有限公司与被告赵**、郑**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温县**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起诉。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温县**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温县**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温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30元,减半收取415元,由原告温县**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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