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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与韩**等六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焦金振因与被上诉人韩**、刘**、杜**、韩**、刘**、陈**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泌阳县人民法院(2013)泌民初字第1610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一村委的村民,分属不同的村组。2013年9月21日,因土地纠纷,被告及其村小组其他人员将原告正在耕种的土地强行进行了耕犁,为此原告以侵权为由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土地并赔偿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是指土地承包方与发包方之间在履行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流转或继承以及侵犯承包经营权等方面发生的纠纷;而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单位与单位之间、个人与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因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归属不清,而又主张土地权属所引发的争议。本案中原告并未提供出原告所在村组对该争议土地拥有所有权的证据,同时原告也未提交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等相关证据足以证明其对该争议土地拥有使用权。鉴于被告认为原告耕种的土地系被告村组的土地,应当归还给被告所在的村组,该案件表面看起来是村民之间的使用权争议,而实质上是两个不同的集体经济组织间的土地权属争议,因此需要对争议土地的权属进行确认。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程序是首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申请人民政府处理,对人民政府处理不服的,可依法向法院提行政诉讼。综上,原、被告之间因土地权属产生的争议并非民事法律关系,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主管的范围,应当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对于原告请求的收益损失,可待争议土地权属明确后再行主张权利。据此,原审法院裁定驳回焦**的起诉。

上诉人诉称

焦**不服该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其全家是1959年泌阳县修建东风水库(现铜山湖水库)时移民到现马古田部队靶场的移民,1982年因部队需要建靶场,全家又迁移入户至马谷田镇西陈庄村委余楼组,西陈庄村委在在该村林场给其分配了土地进行安置。后焦**一直对该安置土地进行耕种,2013年9月21日被上诉人强行占有耕犁其依法分得的土地构成侵权,其以侵权为由起诉,属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受案范围。为此,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韩**、刘**、杜**、韩**、刘**、陈**答辩称,本案争议土地属泌阳县马谷田镇西陈庄村委关音稍组所有,应当由有关部门对土地进行确权,本案不属人民法院受案范围,请求二审维持原裁定。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焦金振于1982年从泌阳县马谷田镇西陈庄村委取得本案诉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一直耕种至2013年,在此期间无人提出异议。现六被上诉人辩称该土地归其所在的关音稍村组所有,但不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六人对该土地强行进行耕犁无法律依据。上诉人焦金振以侵权为由起诉,属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受案范围。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泌阳县人民法院(2013)泌民初字第1610号民事裁定书;

二、指令泌阳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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