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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朱**与被告朱**、泌阳县交通路政管理所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与被告朱**、泌阳县交通路政管理所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于2014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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