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与被告朱**、泌阳县交通路政管理所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于2014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石**与焦**之华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焦作**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有限公司温县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温县**限公司与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温县联**限公司与中国人**有限公司温县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温县**有限公司与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泌阳**办事处诉被告周*、胡*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薛**合同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原告李中民诉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刘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被告泌**环卫管理站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