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泌阳**办事处诉被告周*、胡*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泌阳**办事处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泌阳**办事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58元,由原告泌**办事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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