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泌阳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陈改名房屋行政登记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受理后,向被告及第三人送达了起诉状和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2016年3月22日原告以所诉的房产证是后续转移登记行为,其应对首次的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对被告泌阳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陈改名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