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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与被告泌阳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陈改名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泌阳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陈改名房屋行政登记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受理后,向被告及第三人送达了起诉状和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2016年3月22日原告以所诉的房产证是后续转移登记行为,其应对首次的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对被告泌阳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陈改名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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