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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范某某诉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范某某诉被告曹某某离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成良仁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黄**,被告曹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程**已到庭。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3年冬,原告依法提出过离婚,同年12月10日,由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判决后双方分居至今,互不往来,夫妻感情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具状起诉,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儿、女由原告各抚养一个,抚养费自理。

为支持上述主张,原告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婚姻登记证明证明一份;

3、(2013)光民初字第01430号民事判决书一份。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我同意离婚;我要求两个孩子一人抚养一个,儿子治疗糖尿病的医疗费由双方平均分担。范某某弃患糖尿病的儿子而不顾,构成遗弃罪。

被告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

1、曹某某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曹某某、范某某结婚证原件一份;

3、曹**、曹**户口本复印件一份;

4、派出所报案证明一份;

5、照片二张;

6、范某某书写信件一封;

7、(2013)光民初字第01430号民事判决书一份;

8、光盘一张;

9、证人曹**的证言一份;

10、证人曹**的证言一份;

11、证人曹**的证言一份;

12、武汉市**保健中心出院记录复印件一份;

13、曹**住院病历、费用清单及治疗票据各一份;

14、王*出具的证明8张。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农历12月29日经人介绍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09年农历3月27日按照农村习俗举行婚礼。2011年12月6日在光山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2010年农历2月初十生女儿曹某甲,2011年农历9月24日生儿子曹**。2013年5月12日,经光**民医院诊断,曹**患有糖尿病,2014年3月3日再次入住武汉市**保健中心治疗,2014年3月11日出院。范某某认为夫妻感情不和,经常吵、打,双方感情完全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起诉要求离婚,本院于2013年12月10日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继续分居,婚生儿、女随曹某某一起生活,婚生儿子曹**也一直由曹某某负责治疗。曹某某、范某某先后均要求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仍处于分居状态,互不尽夫妻义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双方均同意离婚,故依法准予离婚;范某某要求婚生儿、女均由被告抚养,抚养费自理,该请求于法不符,不予支持;婚生儿、女双方各自抚养一个为宜,儿子曹*乙患糖尿病,一直由曹*某照料并负责治疗,改变其生活环境,不利于孩子的治疗和健康成长,故仍应有曹*某抚养,但治疗曹*乙的糖尿病所花费医疗费应由双方平均分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范某某与曹某某离婚;

二、婚生女儿曹**由范某某抚养,婚生儿子曹**有曹某某抚养,抚养费自理;

三、婚生儿子曹**治疗糖尿病所花治疗费用,按正规票据由范某某与曹某某平均分担。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范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前,双方当事人均不得另行结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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