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图云诉被告郭**、周宏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院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上诉人程**与被上诉人刘*才民间借贷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被告人黎某某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温**、梁**合同诈骗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李**故意杀人案刑事裁定书
王*前与孙**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容留他人吸毒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上诉人明港镇龚庄村杨楼村民组与被上诉人信阳市平桥区明港镇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余**因其诉被上诉人信阳市森林公安局不履行林业行政管理法定职责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余**与被上诉人信阳市森林公安局及原审第三人徐**、胡**林业行政处罚争议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中国农业**信阳分行与被告信阳浉河**有限公司、被告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政府及被告信阳市浉河区财政局因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