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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云诉被告郭**、周宏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图云诉被告郭**、周宏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院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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