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江书建诉被告永城市兴华**公司、中国人寿财**市中心支公司、位红卫、田**、中国太平洋**口中心支公司、李**、中国人民财**市卧龙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江书建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永城市兴华**公司、中国人民财**市卧龙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江书建撤回对被告永城市兴华**公司、中国人民财**市卧龙支公司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