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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张**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张**因与张**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于2014年4月28日起诉至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请求判令张**赔偿其经济损失10000元。原审法院于2014年8月15日作出(2014)通民初字第689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张**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张**、张**两家系东西邻居,张**家居西,张**家居东,张**家西侧为朝北门楼,双方以门楼西墙为邻。2012年11月6日,张**的妻子党**与建房施工队领班陈**签订建房协议并预交定金5000元,协议约定若张**违约,则所交定金不予退还。2013年正月初六至初八,张**组织张**、张**、张**、张**、张**等人将旧房拆除,支付工钱1100元。正月初九动工翻建,下地基时所挖坑道紧邻张**家门楼西墙。张**以挖动老房基础危及其房屋安全为由,在张**组织工人旋地基时多次阻拦施工,并提出须由张**预交维修保证金才准建房的要求,致使张**停建房屋。后张**另购置成品房一套,上述宅基地荒置至今。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在非使用邻地就不能对自己的不动产进行正常使用时,有权在对邻地损害最小的范围内使用邻地,邻地权利人不能阻拦。张**、张**两家宅基地紧紧相邻,张**不挖除旧房基础就无法正常修建新房,虽会使张**家宅基暂时裸露,但其下好地基后建房时必定会自行将所挖坑道填平垫实,且所挖坑道并未明显对张**家宅基造成损害,故张**阻拦施工建房明显侵犯张**方合法权益,应对因此造成的张**损失予以赔偿。对张**所支出拆房工钱1100元系施工人拆房工作的合理对价,不属停建损失。张**停建违约而支付定金5000元直接原因系张**多次阻挠施工所致,对该项损失张**应予赔偿。原审法院判决:一、张**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张**停工损失5000元;二、驳回张**的其他诉讼请求。若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张**承担25元,张**承担25元。

上诉人诉称

张**上诉称,张**在建老房时,房基下在了张**的宅基地里,张**家在建房时经张**允许,张**家的房基压在了张**家的老房基之上,同时言明以后张**家建房时,为确保张**家房屋安全,张**不得再挖动其老房的房基。但是张**不守信用,在翻建房屋挖地基时,仍超越双方宅基边界,把占压张**家宅基地的老房基挖掉,致使张**家的房基裸露,严重影响了张**家房屋的安全,其行为侵犯了张**的合法权益,张**阻拦张**施工是迫于无奈。张**侵犯张**权益在先,张**阻拦其施工是合法的,对于张**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不应由张**承担。原审判决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或改判。

被上诉人辩称

张**答辩称,张**在自己家的宅基地建房不存在妨碍张**的情况,是张**阻碍张**建房,造成张**违约,损失了支付给施工队5000元定金,石子、钢筋等也损失严重,更使张**不得不多支出10万元买另村的房屋。对于张**的损失应该由张**赔偿。原审判决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张**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6日张**妻子党**支付建房施工队预付款5000元,其他事实与原审法院审理查明的基本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张**与张**邻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双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张**翻建房屋在其宅基地内挖掘其部分老地基,但张**在挖掘老地基时并未全部破除,而是距张**的西墙留部分老房基础,说明张**对张**的房屋安全已尽了注意义务,况且张**也未举证证明其房屋损失程度及与张**挖掘地基的行为是否存有因果关系,张**不应阻拦张**施工。对于因张**阻拦造成张**的损失张**应予以赔偿。张**支付给建房施工队5000元预付款,由于其未与张**相邻关系处理好,致使原定房屋无法施工,按照约定预付款不予退还,张**5000元损失实际存在,张**应予以赔偿。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张**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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