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与被上诉人庞**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因不服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2014)通民初字第13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2014)通民初字第137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700元退还李*。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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