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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张**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张**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诉称,2013年农历正月初六,我将我家的旧房扒去,准备建新房,支付扒房工价1100元,又与建房施工队签订了建房协议。后施工队开始施工,挖好地基后我支付工价款5000元,并将地基进行了初步处理,掺入白灰500元。在我旋地基掺白灰时,被告却无理阻拦,造成我料已基本备齐,施工进行了一部分却无法继续施工,给我经济上造成巨大损失,除去上述工价及白灰,我的沙土、石子、木料、钢筋等建材大量丢掉、报废。无奈我只能以高出自建房一倍的价格另买他人之房,多支出10多万元。被告之行为已构成侵权,给我造成巨大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因阻止我建房而给我造成的经济损失10000元,鉴定评估费、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张**辩称,我与原告两家系邻居,我家在东,原告家在西。原告家在盖老房屋时基础下在了我家的宅基地里,后经原告家同意,我家建房时基础压在了原告家老房屋的房基座上,但西墙并没有越过双方宅基地边界,还给原告留下了八公分宽的宅基地。双方曾**原告家今后再建房不得挖动其老房屋的基础,以保障我家房屋的整体安全。但原告在建房时不顾我劝阻,肆意将我家房屋地基下原告家的老房基挖出来,使我家房屋基础下方形成空洞,每逢下雨便大量积水,严重影响了我家房屋安全。我向原告提出异议,也曾多次找村干部、社会法庭调解,我的行为完全是在自己的宅基地使用权遭到侵犯房屋安全受到侵害时所采取的合法正当维权行为,不应承担法律责任。原告支付扒房钱、建房款及掺入白灰钱都是其必须的正常开支,且原告家建房仍然可以使用,根本不是我造成的损失。原告的诉求没有合法合理有据的计算方式,更没有充分的证据支持,请求法院驳回。

本院查明

审理查明,原、被告两家系东西邻居,原告张**家居西,被告张**家居东,张**家西侧为朝北门楼,双方以门楼西墙为邻。2012年11月6日,原告张**的妻子党**与建房施工队领班陈**签订建房协议并预交定金5000元,协议约定若原告张**违约,则所交定金不予退还。2013年正月初六至初八,原告张**组织张**、张**、张**、张**、张**等人将旧房拆除,支付工钱1100元。正月初九动工翻建,下地基时所挖坑道紧邻被告张**家门楼西墙。张**以挖动老房基础危及其房屋安全为由,在张**组织工人旋地基时多次阻拦施工,并提出须由张**预交维修保证金才准建房的要求,致使张**停建房屋。后张**另购置成品房一套,上述宅基地荒置至今。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相关陈述,身份证明,土地使用证,建筑工程协议书,后万彩岭村委证明,证人证言等在卷证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在非使用邻地就不能对自己的不动产进行正常使用时,有权在对邻地损害最小的范围内使用邻地,邻地权利人不能阻拦。原、被告两家宅基地紧紧相邻,原告张**不挖除旧房基础就无法正常修建新房,虽会使被告张**家宅基暂时裸露,但其下好地基后建房时必定会自行将所挖坑道填平垫实,且所挖坑道并未明显对被告张**家宅基造成损害,故被告张**阻拦施工建房明显侵犯原告方合法权益,应对因此造成的原告方损失予以赔偿。对原告张**所支出拆房工钱1100元系施工人拆房工作的合理对价,不属停建损失。原告停建违约而支付定金5000元直接原因系被告张**多次阻挠施工所致,对该项损失被告张**应予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张**停工损失5000元;

二、驳回原告张**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承担25元,被告张**承担承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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