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吴西安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2013)通民初字第1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2013)通民初字第18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094元退还王**。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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