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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吴西安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吴西安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2013)通民初字第1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2013)通民初字第18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094元退还王**。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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