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天安财产**丘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通警察大队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商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4日受理后,于2016年3月18日作出(2016)豫1424民初244号民事判决。天安财产**丘中心支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天安财产**丘中心支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天安财产**商丘中心支公司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天安财产**丘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708元,减半收取354元,由上诉人天安**丘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