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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张**因与被申请人胡**相邻宅基地关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张**因与被申请人胡**相邻宅基地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漯民四终字第2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张**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法院均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二)本案争议定性为宅基地纠纷错误,实属合同纠纷。(三)胡**应返还再审审请人2000元及其违约造成的损失897元。综上,请求依法启动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胡**答辩称:(一)一审和二审法院认定被申请人主体不适格是完全正确的。(二)再审申请人的申请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三)再申申请人有关赔偿请求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请求依法驳回再申申请人的再申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本案纷争的起因是2011年张**的父亲张**与胡**的父亲胡**发生的宅基地争议,当时,张**和胡**分别代表各自父亲出面在当地村委会的调解下达成协议一份,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因此,本案争议问题仍是各自父亲的相邻宅基地纠纷。张**以该宅基地争议起诉胡**,原审认定当事人不适格并无不当,双方争议系因宅基地纠纷而起,原审案由认定为相邻宅基地关系纠纷并无不当。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张**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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