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闫新成诉被告廖**、河南鼎**有限公司、商丘市**事务所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闫新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闫新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