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限公司与被告孙**、薛**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限公司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和第三人利益,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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