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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吕**与被上诉人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原审被告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吕**与被上诉**七工程局(以下简称“中建七局”)、原审被告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商丘市**民法院审理,该院于2013年5月16日作出(2011)商梁民初字第2993号民事判决,吕**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

本案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吕**以“补充证据后另行主张权利”为由,于2014年11月10日自愿申请撤回对中建七局的上诉及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吕**自愿撤回对中建七局上诉及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因吕**撤回起诉,原审判决失去存在的前提和上诉基础,该判决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11)商梁民初字第2993号民事判决民事判决;

二、准许吕**撤回对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的上诉及起诉。

吕**交纳的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6380元,各减半收取8190元,由吕**负担;中国**工程局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380元,减半收取8190元,由中国**工程局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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