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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潘**诉被告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潘**诉被告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6日起诉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代理人余军、白月侠、被告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4年10月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被告并没有房屋出售,也不能办理相关审批手续。诉请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被告返还原告人民币2万元。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夫妻自愿签订了协议,我是有房屋出售,原告现在不要了是原告违约。

本院认为

双方对建立的房屋买卖关系及原告已付2万元人民币无争议。根据原告和被告的诉辩意见,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双方签合同时是否有房屋。2.当事人所签合同的效力。3.购房款2万元是否应退还。

围绕争议焦点,原告举证如下:1.2014年10月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一份。约定宅基地7米X22.5米,主房建筑面积大约370平方米左右,总价款31.5万元。付款方式为签合同时付2万元,地脚梁成型时付13万元,一层结顶时付5万元,二层结顶时付5万元,三层结顶后付3万元,余款于甲方交房时付清。房及宅基地属原告所有。2.2014年10月5日被告所写收到2万元条据一份。

被告对原告出示的证据无异议。

被告未出示证据。

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及诉辩意见,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

2014年10月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一份。约定宅基地7米X22.5米,主房建筑面积大约370平方米左右,总价款31.5万元。付款方式为签合同时付2万元,地脚梁成型时付13万元,一层结顶时付5万元,二层结顶时付5万元,三层结顶后付3万元,余款于甲方交房时付清。房及宅基地属原告所有。原告于当日付给被告人民币2万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内容,实质上是被告将7米X22.5米的宅基地的所有权,卖给原告。然后为其分期付款建设房屋。其宅基地的权属尚未经过行政确认,我国土地尚无个人所有性质,双方约定宅基地属原告所有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五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确认2014年10月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被告吉勇于本判决法律生效之日返还原告人民币2万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同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提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汇款单。上诉案件受理费按本判决的案件受理费的数额预交,汇款账号:41001551418050002096。开户银行:河南省建**行。收款人: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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