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任**抢劫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河南省信阳市人民检察院以信检刑诉(2012)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犯抢劫罪、被告人罗**盗窃罪一案,于2012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信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及其辩护人程*、余军,被告人罗**及其辩护人田**、魏**,被害人胡**亲属委托的代理人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河南省信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案发前几日,被告人任**因发现同村村民胡**在往一个黑色包内装钱,便产生据为己有的想法。2011年8月17日中午,任**在路上碰见被告人罗**,告诉其胡**家中有钱,经罗**提议,二人预谋当晚去胡**家中实施盗窃。当日晚21时许,二人在淮滨县台头乡胡寨村后西队的铁路桥涵洞会合后,两人步行至胡**家,在罗**的帮助下,任**翻墙进入胡**家的二楼。任**进入后,先下楼把胡**家的前门打开,罗**在屋内前门旁望风,而后任**潜入二楼卧室发现胡**还没睡,任**便从胡**厨房拿一把菜刀,将正在睡觉的胡**杀死,但被告人任**在房间未搜到被害人现金等财物,任**下楼离开时罗**发现其身上有血,任**便将杀害被害人的事实告诉罗**,罗随后让任**洗澡后二人逃离现场。被告人罗**害怕罪行暴露,在路上给任**200元钱,并要求隐瞒其犯罪。随后两人分头逃走。经法医鉴定:死者胡**符合颅脑损伤合并颈动、静脉破裂大失血死亡。被告人任**、罗**分别于2011年8月19日、2011年8月2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如下证据:被告人任**、罗**的供述;证人王**、张**、周**、胡**、罗**、任*、王**、王**、雷**、胡**、胡**、王**、李**、赵**、喻*、李**、任**、任**、罗*、陈**、周国有、任留的证言;物证菜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尸体检验鉴定报告、手印鉴定书、DNA检验报告等鉴定结论;户籍证明、案件侦破报告、办案机关的情况说明、扣押清单、辨认笔录等书证。信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任**伙同他人入户盗窃,为防止被害人发觉而当场持刀杀害被害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五)项之规定,其行为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伙同他人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请求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任**当庭对指控其犯抢劫罪事实无异议。

辩护人程*、余*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指控被告人任方林*抢劫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被告人罗**当庭对指控其犯盗窃罪事实予以否认。

辩护人田**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指控被告人罗**盗窃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法院宣告被告人罗**无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案发前几日,被告人任**因发现同村村民胡**在往一个黑色包内装钱,便产生据为己有的想法。2011年8月17日中午,任**在路上碰见被告人罗**,告诉其胡**家中有钱,经罗**提议,二人预谋当晚去胡**家中实施盗窃。当日晚21时许,二人在淮滨县台头乡胡寨村后西队的铁路桥涵洞会合后,两人步行至胡**家,在罗**的帮助下,任**翻墙进入胡**家的二楼。任**进入后,先下楼把胡**家的前门打开,罗**在屋内前门旁望风,而后任**潜入二楼卧室发现胡**还没睡着,任**便从胡**厨房拿一把菜刀,将正在睡觉的胡**杀死,但被告人任**在房间未搜到被害人现金等财物,任**下楼离开时罗**发现其身上有血,任**便将杀害被害人的事实告诉罗**,罗随后让任**洗澡后二人逃离现场。被告人罗**害怕罪行暴露,在路上给任**200元钱,并要求隐瞒其犯罪。随后两人分头逃走。经法医鉴定:死者胡**符合颅脑损伤合并颈动、静脉破裂大失血死亡。被告人任**、罗**分别于2011年8月19日、2011年8月2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一、书证:

1、淮滨县公安局接处警登记表、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和立案决定书证实:2011年8月18日12时16分,淮滨县公安局接到台头乡胡寨村村民胡业中报案称,其邻居胡**在家被害,遂立案侦查。

2、淮滨县公安局传唤通知书、拘留证和拘留通知书、提请逮捕决定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及淮滨县人民检察院逮捕决定书证实:被告人任**、罗**被刑事拘留和逮捕的事实。

3、破案经过证实:被告人任**、罗**被抓获归案情况。

4、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任**、罗**及被害人胡**自然人的情况。

二、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和照片

1、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证实:现场位于淮滨县台头乡胡寨村胡**家,西临胡**家,之间有150cm的夹道。胡**西侧院墙上朝西开大门一个,距院门南侧墙头顶部48cm处有一灰尘加痕掌印(照相提取)。南侧墙头有根木棍顶着院门南侧门框,另一头顶到厨房窗户下后墙上。一楼为坐北朝南的两间门面房,西侧一卷闸门中装有小扇门,勘查时门锁完好,无破坏和撬压痕迹。一楼西北角有一扇通向后院门,门的东侧为上二楼楼梯第一层楼梯,第十台阶有一处圆形点状血迹(纱布提取),第二层第三台阶竖立面有一条血迹(拍照后纱布提取)。中心现场位于二楼东侧卧室内,二楼由两卧一厅一厨一卫组成。客厅有两个箱子,其中一个箱子呈开启状,有明显的翻动痕迹。客厅东侧为主卧室,距门东侧27cm距北墙9cm处有木箱子一个,箱子呈开启状,放有大量衣物,有明显的翻动痕迹。卧室东北角有暗红色木箱子一个,勘查时箱子呈开启状,锁有明显撬压痕迹。卧室东北角有暗红色木箱子一个,勘查时箱子呈开启状,锁有明显撬压痕迹,箱内物品摆放凌乱有明显翻动痕迹,箱内一花格被子上放把木柄菜刀(长32cm,宽12.9cm,刀把长11cm),刀面上粘附有大量血迹(拍照后原物提取),该箱子后面墙壁上有一点状血迹(拍照后纱布提取)。该箱子南侧东墙有一棕色半开状箱子,木箱上明锁有新鲜撬压痕迹(拍照提取),箱内物品凌乱,有明显的翻动痕迹,箱子前的地面上有大量被翻出的衣物,东墙上有一条状血迹(拍照后纱布提取),尸体头东脚西方向仰卧于床上,尸体头部上盖有粉色kitt猫卡通图案的枕头一个,室内有大片血泊和大量喷溅血痕(拍照后纱布提取)。床的南侧有一方桌,两侧抽屉呈开状,内有翻动痕迹,绿色锁环被撬(拍照提取),方桌上手提包拉链部呈开状,内有翻动痕迹。西卧室的北侧有卫生间。卫生间的南侧是厨房,北墙有一塑钢窗,窗户横开状,纱窗呈关状。胡**家西侧有胡**家的建筑房,系两间两层,一楼西北角处有空房一间,该房间北墙开一窗洞,东北角处有“七匹狼”牌香烟盒一个,烟盒内有香烟四根,烟盒旁边有“七匹狼”版烟蒂一根。

2、辨认笔录、照片及辨认说明证实:被告人任**到案后,带领侦查人员指认胡**二楼东卧室是杀人的地点。指认从相邻胡叶林新建房子里拿出木板。指认铁路桥西边一涵洞,是他与罗**汇合地点。

三、物证

1、作案凶器木把菜刀、七匹狼牌烟盒及烟头。任方林**辨认无误。

2、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办案机关在勘验现场时提取上述物证。

3、侦办机关现场勘查补充说证实:被害人二楼卧室箱柜撬压痕迹系菜刀形成。

四、鉴定意见

1、淮滨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淮)公(法医)鉴(尸检)字(2011)26号胡**尸体检验鉴定报告及照片证实:(1)尸表检验:头右颞部在22х11cm?范围内皮肤裂创,计10处创口边缘整齐,颅骨粉碎性骨折,脑组织外溢,右耳脱落,右侧面有3处裂创,分别为17х1.4cm?,16.8х1.0cm?,11х0.7cm?计5处创口;右颧骨粉碎性骨折,下颔部有8.0х5.0cm?皮瓣伤,下颔骨切片骨折,左耳垂前侧有4.7х1.1cm?裂伤,边缘整齐。颈项部自颈前部至双侧下颔角有29х8.5cm?裂伤,右侧颈动、静脉离断,气管、食管、甲状软骨断裂,第3颈椎右侧骨折。左手背有2.0х0.8cm?表皮剥脱皮下出血。(2)解剖检验:颅骨骨折线由右颞延伸至左颞,右侧蛛网膜下腔出血,右侧小脑挫伤,右侧颅中凹粉碎性骨折。(3)鉴定意见:死者胡**符合颅脑损伤合并颈动、静脉破裂大失血死亡。

2、信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信)公(刑)鉴(痕检)字(2011)19号“2011.8.18”胡**被杀案手印鉴定书证实:遗留在被害人胡**家后大门门头南侧面的瓷砖上的手掌印系被告人任**左手所遗留。

3、信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信)公(刑)鉴(DNA)字(2011)586号DNA检验报告证实:在被害人胡家岳家相邻西侧胡**新建空房西北角房间地面上提取的“七匹狼”牌香烟均为被告人任**所留的几率大于99.9%。

4、信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信)公(刑)鉴(理化)字(2011)175号理化检验鉴定报告证实:从被害人胡**胃组织、肝组织提取的检材均未检出毒鼠强、常见有机磷农药及安眠药物成分。

5、中华**公安部出具的公物证鉴字(2014)166号物证检验报告证实:作案凶器菜刀刀把上擦拭物上检出的DNA来源于胡**的可能性大于99.999999%。

6、鉴定结论通知书证实:鉴定意见报告送达给被害人亲属、被告人任**、罗**。

五、证人证言:

1、证人王**的证言证实:2011年8月18日早晨6点至中午1点期间,来来回回六次路过胡**家门口,发现胡**家的门(卷门中的小门)一直在掩着没关严,上到二楼没找到胡**,就下楼找小周(周**)帮助找。小周带其回到二楼,发现胡**躺在床上,脸上和脖子上有血。

证人周**的证言印证了王**证明的事实。

证人胡叶中的证言不仅印证上述事实,还证实其报警的事实。

2、证人罗**的证言证实:2011年8月17日晚,任方*在家吃的晚饭,第二天早上5、6点钟还在房顶上睡觉。2011年8月18日早上7、8点,任方*说要到息县看他女朋友,她给任方*300元钱。2011年8月19日9点左右回来的等情况。

3、证人任*的证言证实:2011年8月17日前的一个星期,他带着任**为胡**家装防盗网,当时胡**提出装雨篷子,因时间关系,2011年8月17日早上8点多才到胡**家为一楼北边的门上方装雨篷子。中午在胡寨村王**家中喝喜酒,晚上6点多一块吃的夜饭,大约晚上8点左右他到任**房间看会电脑上的电影,任**去平房顶上凉风,大约半个小时左右去平房顶上,任**不知去向。大约夜晚10点到11点之间,他再到楼顶上,看到任**已在平房顶上床上睡觉。早晨起床看到他睡到自己房间,光着上身,早饭后任**提出去息县看他女朋友,还让他找他妈罗旭东拿钱。任**是1993年农历4月份出生,生日是4月初五,已满18周岁,任**是在家里出生的,没有准生证和出生证明。

4、证人王**的证言证实:前天(2011年8月17日)夜晚任**在家平房房顶上睡觉,当天任**穿一件黑白带花纹的“T”恤杉,下穿蓝色短裤,脚穿拖鞋。衣服放洗衣机洗了。

5、证人王**、雷**、胡**的证言证实:其三人与胡**、胡**于2011年8月17日下午在胡**家打麻将至5点多结束。

6、证人胡**的证言证实:因在胡**家干活,专门负责拿木料,胡**家西边院墙上竖了一根木板,是其放在胡**家西侧相邻的胡**新房内,用来施工搭挑用的其中一根。

7、证人李**的证言证实:2011年8月17日晚上9点多钟从外面回家发现胡家岳房门锁的好好的,房屋灯亮着,空调还在转,凌晨3点多钟起来小便时,发现他房间灯还亮着,今天早晨6点左右,看到胡家岳家一楼的一小扇门半掩着。

8、证人王**的证言证实:2011年8月18日,任**打电话安排她如果任家有人打电话,就说她将任**约去玩的。

9、证人赵**的证言证实:同一监室的任**在2011年8月26日下午叙话时,任**告诉他:任**和罗**(运)商量后去胡家岳家盗窃,二人在铁路桥涵洞处汇合,用木板翻进胡**在一楼等,任**到二楼杀人,没有偷到钱财。第二天上午把这情况向监管民警进行反映。

证人喻猛的证言印证赵**证明的事实。

谈话记录证实:被告人任**向管教民警王*谈交代他和罗**共同作案,并将此事给同监室赵**讲过。

10、证人陈**、周国有的证言证实:任方林属鸡,今年19岁。任方林与其孙女周**是同一年出生的。

11、证人任留的证言证实:任方林比他大两岁,是1993年出生的,属鸡,他本人是1995年10月28日出生,属猪。

六、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任**在侦查阶段与当庭的供述证实:在2011年8月17日夜里,和罗**把同村的胡**杀了。2011年8月17日前几天,他路过胡**家门口时,看见胡**正在往一个黑色包里装钱,有好几万块钱。2011年8月17日上午,与其父亲任*在胡**家安装后门的雨篷后,中午在王**家吃喜宴,饭后在胡**家西边大路玩,碰到罗**。他向罗**提出胡**家中有钱,罗**说晚上去胡家抢钱,并约定晚上八、九点去。下午,他在任远海家里花5块钱买一盒红色硬盒的七匹狼牌的香烟。晚上在自家吃完晚饭玩会电脑大约九点左右的时候,趁家人不注意偷偷溜出家门,走到胡寨村后**边队铁路桥下面的涵洞时,罗**已等在那里。两人先走到胡**家西边的夹道里。他看见胡**家二楼东边屋里灯在亮着,电视机还在响,从口袋掏出七匹狼牌香烟,递给罗一根,自己吸一根。然后两人走到胡**西边没盖好的房子(胡**的)北窗户。罗说“来看看,我能把你抽上去吗(方言:扶上去的意思)”,他就把还没有吸完的烟扔进没盖好房子的北窗户里了,两人又到胡**西院门旁,罗**蹲着,他一只脚踩在罗的肩膀上,一手扶着门摇头上,另一脚踩在西门的门把上,另一个手扒着西门的瓷砖,想翻墙进去,又掉下来。罗**让他从刚吸烟处没盖好房子北窗户进去弄块木板出来,他在掂木板时将半盒七匹狼烟仍到访屋里。他将木板靠放在胡**西边院墙上,从木板上爬到墙头上,罗**又把木板递上去,他把木板一头放在墙头上,另一头放在北窗户旁,顺着木板翻进胡**家的二楼上。看到胡**还没睡觉,就下楼把门朝南的前门打开。罗**进来后就坐在胡**前门东边的床上了。罗**说:“你上去看他睡没,他要是睡了,你把钱拿着咱就走”。他上楼从门缝看见胡**面朝里躺下了,灯还在亮着,就到厨房里找了一把菜刀,到胡**卧室里,朝胡**头上砍几刀,脖子割一刀,看见胡**头上都是血,就用两个枕头把胡**的头盖住了。然后他就开始用砍胡**的菜刀撬桌子上的抽屉和箱子找钱,结果也没找到钱。罗**不相信也上楼了,在厨房门口看见胡**睡的墙上都是血,就说找不到钱,赶紧走。走到楼梯中间,罗**回头看见他胳膊上、裤子上、衣服上有血,就让他赶紧洗洗。他就到胡**洗手间未脱衣服把身上洗了洗,并用洗头膏洗洗头。离开现场走到涵洞,罗说:“你个儿,你要出了事把我说出来,我就害你家人,不带你去找你亲妈了”,给他200元钱后,还让他明天去其他地方。回到家门口时,家门已经锁了,就从后边的树上爬到楼顶上,在楼顶上睡了一夜。

他害怕罗**找家人的事,还害怕不带他找亲妈,所以以前审讯时只说是自己一个干的。

2、被告人罗**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实:2010年开始承建胡**家的房子,雇的工人有胡叶生。2011年8月17日中午,他在胡**住宅西边工地上干活,碰到任**。因任**告诉他胡**家里有钱。他提议晚上去胡**家偷钱。任**同意。大概夜晚九点左右的时候,他先到胡寨村后西队铁路桥涵洞西边等到任**后,一块走到胡**家门口。看到胡**二楼东屋灯还在亮着,电视还在响,两人就在胡**西边胡**家北窗户下等。任**掏根烟吸,他怕被人发现就不让任**吸烟,任**就把烟丢了。他让任**踩在他手上,把任**往墙头推,又让任**踩在他肩膀上在胡**西门那翻墙头,结果都没进到胡家。因正给西边胡**家建房,知道屋里有木方子(方言:方形的木棍),就让任**从胡**北窗户翻进去把木方子拿出来。任**把木方子拿出来后竖在胡**西院墙顺着爬上墙头,他又把木方子递给任**,任**再把木方子一头放在墙头上另一头搭在胡**二楼北边窗户上。任**进屋后把前门打开。他进去后就坐在前门的床上望风,任**上二楼上,又下来说胡**还没睡。他让任**等胡**睡着再弄。任**又上去了,有十多分钟后下来了,他借着二楼的灯光看见任**上衣前面有血。任**说把老头砍了,他让任**上楼把身上血洗掉。因害怕出事,给任**200元钱,并威胁任**万一事发后,不要把他供出来。

公诉机关当庭另出示证据有:

1、淮滨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办案民警丁**、董?P、李**、郁**、赵*、王*、赵**、戎*、蔡**情况说明:证实办案单位在审讯两被告人过程中未刑讯逼供。

2、淮滨县看守所健康检查笔录:证实被告人任**、罗**收押时体检身体无伤痕。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爬墙翻窗的方法,秘密潜入他人房屋内盗窃,被告人任**为防止被害人发觉,而当场持械杀人,其行为己构成抢劫罪;被告人罗**事前与被告人任**预谋入户盗窃,与任**杀人的行为无意思联络,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信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任**犯抢劫罪、被告人罗**犯盗窃罪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任**的辩护人、被告人罗**及其辩护人称“指控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解、辩护理由,经查:证人任*、罗**、王**均证实任**有作案时间,被告人任**始终供述作案的时间、地点、方法、手段等过程与现场勘查笔录、手印鉴定、DNA鉴定、尸体检验报告等证据相互印证,并与罗**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故该辩解、辩护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罗**在入户盗窃过程中,因意志以外原因未获取任何财务,属于犯罪未遂,但根据犯罪时所造成的严重结果,不足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任**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予严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五)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任**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任**限制减刑;

二、被告人罗克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罗**的刑期从2011年8月29日起至2014年8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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