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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廖**与被上诉人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廖**因与被上诉人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淮滨县人民法院(2015)淮民初字第005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廖**于2015年9月25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廖**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廖**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913元,减半收取457元,由廖**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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