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廖**因与被上诉人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淮滨县人民法院(2015)淮民初字第005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廖**于2015年9月25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廖**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廖**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913元,减半收取457元,由廖**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