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淮**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财保险公司信阳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淮**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财保险公司信阳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9日立案后,即向原、被告送达了开庭传票,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4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淮**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齐**、余军和被告中国人财保险公司信阳分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3年9月,原告为其所有的豫S63317号货车在被告处投保交强险和三者险。在保险期限内,该车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队认定,双方付事故同等责任。经调解,原告赔偿受害人各项经济损失15万元。后原告向被告理赔,被告拒绝赔付,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15万元保险金,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中国人财保险公司信阳分公司答辩称,保险公司愿意在合同约定的条件下赔偿原告的损失。本案系保险合同纠纷,对未经保险人同意,赔偿的款项以及超出保险限额的损失我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诉讼费、鉴定费等间接损失,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不予承担。

原告向法院提供证据:

1、淮公交认字(2013)第232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保险车辆在2013年10月8日出现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张**死亡。

2、张**户籍注销证明、户籍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淮滨县**民委员会2013年10月9日证明及2013年10月11日证明、张**户籍证明。

3、豫S63317机动车行驶证、王**驾驶证复印件。

4、交强险保单抄件和商业险保单抄件。

5、淮**民医院出具的张**死亡证明书、鉴定文书。

6、2014年6月27日机动车保险报案记录(代抄单)2张。

7、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

8、2013年10月13日张**门诊收费专用票据3张。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13日,原告淮**有限公司在被告中国人财保险公司信阳分公司处为原告所有的重型自卸货车豫S63317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在保险期间内,该车于2013年10月8日在淮滨县平安大道与闾河大道交叉口东100米发生交通事故。后经淮公交认字(2013)第23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该案所涉车辆驾驶员王**与死者张**负该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王**与原告向受害方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5万元。死者张**为1930年12日生,其生前只有一子张**,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由张**抚养。在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对应支付张**的死亡赔偿金42376.7元,丧葬费18979元,医疗费268元均予以认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淮滨**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财保险公司信阳分公司签订保险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投保车辆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交通事故,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被告应当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和商业险的限额内予以赔偿。该案所涉交通事故发生后,原告已向受害者家属赔付各项损失共计15万元,对其赔付的各项合理支出有权要求被告予以赔偿。原告方的损失包括:1、赔付给事故受害方的死亡赔偿金42376.7元(8475.34元/年×5年)、丧葬费18979元(37958元÷12×6)、医疗费268元。对此三项原、被告双方均予以认可。2、受害人张**生前抚养的儿子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5627.73元/年×5年=28138.65元。因张**生前已超过80岁,其被扶养人生活费应以5年计算为宜。3、由于该次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张**死亡,给其家人造成一定的精神伤害,应当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以上三项合计119762.35元,扣除被告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的110268元,余款9494.35元应由被告在商业险范围内赔付60%,计款5696.61元。综上,被告应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赔付原告110268元+5696.61元=115964.61元。被告辩称不承担诉讼费,但未提交相关证据,故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阳市分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淮滨**有限公司各项损失共计115964.61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拖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中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