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王**因与被上诉人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淮滨县人民法院(2013)淮民初字第7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王**及其委托代理人余军,被上诉人刘**及其委托代理人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淮滨县人民法院(2013)淮民初字第79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淮滨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