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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张**与荣成金鑫**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吴**、张**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荣成市人民法院(2012)荣**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二上诉人以双方已自行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3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二上诉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二上诉人吴**、张**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元(系减半收取),由二上诉人吴**、张**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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