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有限公司诉被告付海潮、第三人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省**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95元,减半收取1847.5元,由原告河南**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