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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有限公司与付**、第三人邵**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有限公司诉被告付海潮、第三人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省**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95元,减半收取1847.5元,由原告河南**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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