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郑*见诉被告刘**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郑*见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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