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2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董*功诉被告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董*功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董**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5元,减半收取247.5元,由原告董**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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