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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与张**、吕**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宋*勤诉被告张**、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3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勤,被告张**、吕**的委托代理人孙计划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宋*勤诉称,2015年5月22日,被告张**以资金紧张为由向原告借款24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了借款借据,现经原告多次催要该款,被告一直予以推诿,原告无奈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40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张**、吕**辩称,2015年5月22日,原告宋**借款给被告张**的时候,已经在240000元的本金中扣除了利息9600元,原告借给被告的本金数额是230400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2日,被告张**因生意周转需要,向原告宋**借款240000元,月息千分之二十,借款期限4个月,自2015年5月22日至2015年9月21日,并为原告出具借款借据证明一份。当天,被告张**支付给原告宋**两个月的利息9600元。后被告张**未按约定偿还原告的借款,原告起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张**及其妻子吕**偿还借款240000元。

以上事实有借款借据、借款收据证明、付息证明及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张**向原告宋**借现金240000元,有其出具的借款借据及借款收据证明为证,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该笔欠款是被告张**与被告吕**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原告要求被告张**和被告吕**偿还借款240000元应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利息9600元是在本金240000元中预先扣除的,本金应该按照230400元计算,结合被告提供的付息证明显示,原告宋**与被告张**约定“借款利息共计19200元,由借款人分2次支付给出借人”,双方没有约定付息的具体时间,被告张**借款当天提前支付两个月的利息9600元,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但被告主张利息9600元预先在本金中扣除,证据不足,对被告的辩称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十四条、《最**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张**、吕**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宋**借款240000元人民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00元,由被告张**、吕**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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