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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县老**民委员会与田国防、赵**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滑县老**民委员会诉被告田国防、赵**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滑县老**民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景长征,被告田国防及委托代理人段永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滑县老**民委员会诉称,本村有集体土地,上届村委会未按民主议事定制让被告占用集体土地1.5亩,且未按时足额缴纳相关费用,经多次催促制止无效,起诉要求判令被告退出土地4亩并足额缴纳相关费用10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田国防辩称,本案民事起诉状中首部和尾部均是滑县**村委会,但加盖的公章却是滑县老**委员会,应以规范的备案名称作为诉讼主体。本案诉讼涉及全体村民利益,依法应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后方可起诉。而本案起诉之前,村委会并没有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党员等会议,故本案起诉不能代表田庄村广大村民的真实意思和切身利益。本案中,滑县**村委会是以未按民主议定制而提起诉讼,参照最**法院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规定,以违反民主议定程序而要求合同无效、返还土地的,起诉的主体应是一半以上的村民,而不是村委会。因此,本案滑县老店镇田庄村员村民委会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2011年9月份,经田庄村、支两委,村民、党员代表开会讨论决定,对村里的“药地”进行发包。2011年10月1日,被告与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该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承包费数额,承包期限等合法、合理。且被告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义务,支付了全额承包费用,该《土地承包合同》应受法律保护。涉案土地系被告承包并耕种,与被告赵**无关。请求驳回原告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

被告赵**缺席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田堤口村俗称田庄村。2011年9月,经该村党支部、村委会研究决定将原村里的“药地”进行公开发包。2011年10月1日,被告田国防与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一份,载明:“土地承包合同经甲、乙双方协商,订立条件如下:1、由甲方提供土地,乙方应保护自己所承包的耕地,并及时向甲方交承包费,不在耕地内挖坑;2、合同期限十年,自2011年10月至2021年10月,每亩每年为350元,一次交清,每亩十年为3500元;3、甲方为村委会,乙方为田国防(被告签名按手印)。…收到条今收到田国防交来承包费14000元大写壹万肆仟元(4亩)田**委会2010年10月1日建书联合合百。”并加盖滑县**村民委员会印章。诉讼中,原告对《土地承包合同》的形成时间提出异议并申请鉴定,但因原告不提供有关鉴定样本,无法对外委托鉴定。本院技术科依法终结了鉴定程序。

上述事实,有被告提交的会议记录、《土地承包合同》及原、被告的部分庭审陈述可以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滑县老**民委员会经公开发包程序后与被告田国防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该合同应为有效合同,即被告田国防依合同取得了土地承包权。原告滑县老**民委员会以原村委会未按民主议事定制与被告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为由,要求被告退出土地4亩并足额缴纳相关费用10000元,其诉请于法无据,且也没有提供相应的有效证据加以证明,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滑县老**民委员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滑**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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