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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修海与宋**、海南**限公司、河南东方**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修海诉被告宋**、海南**限公司、河南东方**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修海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宋**、海南**限公司、河南东方**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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