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滑县兄**限公司与被告王**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滑县兄**限公司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滑县兄**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滑**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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