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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县老**民委员会与田国营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滑县老**民委员会诉被告田国营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滑县老**民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景长征,被告田国营及委托代理人段永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滑县老**民委员会诉称,本村有集体土地,上届村委会未按民主议事定制让被告占用集体土地1.5亩,且未按时足额缴纳相关费用,经多次催促制止无效,起诉要求判令被告退出土地1.5亩并足额缴纳相关费用10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田国营辩称,本案民事起诉状中首部和尾部均是滑县**村委会,但加盖的公章却是滑县老**委员会,应以规范的备案名称作为诉讼主体。本案诉讼涉及全体村民利益,依法应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后方可起诉。而本案起诉之前,村委会并没有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党员等会议,故本案起诉不能代表田庄村广大村民的真实意思和切身利益。本案中,滑县**村委会是以未按民主议定制而提起诉讼,参照最**法院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规定,以违反民主议定程序而要求合同无效、返还土地的,起诉的主体应是一半以上的村民,而不是村委会。因此,本案滑县老店镇田庄村员村民委会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2009年9月份,经田庄村、支两委,村民、党员代表开会讨论决定,对村里的原“林地”进行发包。案涉的一亩土地原由他人承包,后因地边界问题发生纠纷,2010年10月1日,村委会经研究将该一亩土地承包给被告,被告与村委会签订了《合同书》,该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承包费数额,承包期限等合法、合理。且被告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义务,支付了全额承包费用,该《合同》应受法律保护。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田堤口村俗称田庄村。2010年10月1日,经**党支部、村委会研究决定将原“林地”土地1亩承包给被告,村委会向被告出具了《合同书》一份,载明:“合同书本村委会和村民田国营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承包土地1亩从2010至2025年。收到本人承包费4500元(包括干活工资1500元)以此合同为据**委会2010年10月1日建书联合合百经手。”并加盖滑县**村民委员会印章。诉讼中,原告对《合同书》的形成时间提出异议并申请鉴定,但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鉴定费用,本院技术科依照程序终结了鉴定程序。

上述事实,有被告提交的会议记录、《合同书》及原、被告的部分庭审陈述可以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滑县老**民委员会向被告出具的《合同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且已实际履行多年,该合同应为有效合同,被告取得了土地承包权,双方应继续履行。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滑县老**民委员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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