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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玻集**限公司与洛阳爱**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璃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洛阳爱**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3)西民二初字第3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二审审理中,上诉人**璃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上诉,同意按照原审判决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璃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璃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受理费8370元,减半收取4185元,由洛玻集**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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