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渑池县**主委员会与被告范**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已经主动履行完毕,原告渑池县**主委员会于2014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渑池县**主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渑池县**主委员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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