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2月11日作出(2015)鲁*小字第45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申请人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解除诉前财产保全。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何某某在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汤分社账号中的存款的冻结。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范某某解除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阎某某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赵某某解除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徐某某解除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范某某等诉前保全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鲁山农信社与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郭*等6人与鲁山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宋**、李**、孙*、宋浩*诉被告陈**、被告中国太平**州市黄埔支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刘某某等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鲁山农信社诉何军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