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郑**、柘城**程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郑**、柘城**程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不能提供被告郑**的准确送达地址,法院经查也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郑**的准确送达地址,法院经查后仍不能确定。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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