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郑**、柘城**程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不能提供被告郑**的准确送达地址,法院经查也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郑**的准确送达地址,法院经查后仍不能确定。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