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明诉被告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明以证据不足,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70元,减半收取485元,由原告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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