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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限公司、平顶山**有限公司与海喜京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南**限公司、平顶山**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海喜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海喜京的原审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1、河南**限公司偿还海喜京借款178万元,支付利息67493元,违约金248500元,其他损失36000元。平顶山**有限公司对上述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判令平顶山**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52135元;3、诉讼费由河南**限公司、平顶山**有限公司承担。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5日作出(2015)新民初字第2037号民事判决书,宣判后,上诉人河南**限公司、平顶山**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9日将案件移送至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在二审审理中,上诉人河南**限公司、平顶山**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4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河南**限公司、平顶山**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河南**限公司、平顶山**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有限公司、平顶山**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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