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张**、李*、张**、王**、商丘市睢**社区居委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
高跃诉刘**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严**、黄海峰诉王**、王**、王**、王**、陈兴国、王**、邱**、邱**、王**生命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诉刘**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刘*等与侯**、信达财产**阳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杨**与杨*、杨*等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与被告商**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与被告商**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刘**与被上诉人刘**、原审被告商丘市万福面粉厂、刘**、刘**、刘**、刘**、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再审申请人魏**与被申请人刘**、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李*与被告河**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