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刘*与被告张**、李*、张**、王**、商丘市睢**社区居委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张**、李*、张**、王**、商丘市睢**社区居委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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