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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杨**与杨*、杨*等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杨**与被上诉人杨*、杨*、杨*、杨*为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桐柏县人民法院(2015)桐民初字第0073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及李**、杨**的委托代理人雷大理,被上诉人杨*、杨*、杨*、杨*及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中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均提供了证人证言、村委会证明等证据证实争议的土地归其使用,双方均未提供政府等部门颁发的权属证书。上诉人提供的刘**的《林权证》并不能证实其系争议土地的使用权人。双方因土地使用权权属产生的争议应先由当地政府进行确权处理。原审以本案不属法院受案范围为由,裁定驳回李**、杨**的起诉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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