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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方*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方*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方*于2014年10月15日向民**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达成的购买地下室的协议,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18313元并支付自2012年3月19日起至返还购房款之日止的银行利息。民**民法院于2014年11月30日作出(2014)民民初字第1626号民事判决,河南**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被上诉人方*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为由,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方*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因方*撤回起诉,致使原审失去裁判的前提和基础,原审判决应予撤销,但一审案件受理费不因方*的撤回起诉而减免,二审案件受理费应减半收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民权县人民法院(2014)民民初字第162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方*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33元,由方*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33元减半收取166.5元,由河南**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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