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魏**因与被申请人刘**、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商民三终字第5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魏**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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