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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刘**与被上诉人刘**、原审被告商丘市万福面粉厂、刘**、刘**、刘**、刘**、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与被上诉人刘**、原审被告商丘市万福面粉厂、刘**、刘**、刘**、刘**、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刘**于2014年12月4日向商丘**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被告刘**、刘**、刘**、刘**、刘**、刘**继续履行刘**与原告刘**签订的万福面粉厂买卖合同,并限期协助原告办理万福面粉厂、商**(1999)字第0051号土地及地上房屋的过户手续,过户费用由刘**承担;2、判令被告刘**、刘**、刘**、刘**、刘**、刘**支付原告刘**违约金30万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商丘**民法院于2015年1月30日作出(2014)商梁民初字第03771号民事判决,刘**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8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王*,原审被告刘**、刘**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刘**、刘**、刘**经合法传唤未到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14)商梁民初字第0377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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