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商丘市**有限公司与被告商丘卫生中等专业学校合同纠纷一案,商丘市**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商丘市**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24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商丘市**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商丘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561元,减半收取24280.5元,由原告商丘市**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