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河**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河**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9元,减半收取64.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接**)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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