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反诉被告)刘**与被告(反诉原告)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反诉被告)刘**、被告(反诉原告)张**分别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刘**与被告(反诉原告)张**双方均以为了化解矛盾,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刘**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张**撤回反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刘**负担。反诉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被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