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诉被告左**、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销对被告左**、刘**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韩*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韩*撤回对被告左**、刘**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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