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南阳**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有限公司镇平支公司为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独任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南阳**限公司于2015年7月21日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有限公司镇平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南阳**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南阳**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