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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济源市玉**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中马头居委会)、济源**限公司(以下简称巨**司)与被上诉人白万礼、王**、原审被告济源市人民政府玉泉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玉泉办事处)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济源市玉**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中马**委会)、济源**限公司(以下简称巨**司)与被上诉人白万礼、王**、原审被告济源市人民政府玉泉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玉**事处)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白万礼、王**于2014年2月18日向济**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中马**委会、玉**事处、巨**司连带赔偿各项费用共计180000元。济**民法院于2014年8月18日作出(2014)济*二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中马**委会、巨**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1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马**委会的委托代理人张**、巨**司的委托代理人卢**、被上诉人白万礼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原审被告玉**事处的委托代理人段**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14)济*二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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